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4-單禁沒-88-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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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 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3 3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前因民眾拾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3392號簽結,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前據民眾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下午3時10分許,在臺 北市○○區○○路0○00號斜對面公園座椅上拾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3392號簽結在案,又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航醫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確認檢驗,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海洛因,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尚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⒈ 白色粉末1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000229號)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3392號卷第45頁)。 ⒉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毛重0.5690公克、驗餘重0.375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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