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4-單禁沒-89-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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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 詳 上列聲請人因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 3年度他字第27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799號案件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違禁物成分,有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民國113年9月6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而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固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毒品危害防制品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其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下稱海巡署)桃園查緝 隊於113年6月27日8時51分許,接獲北部分署勤指中心通報,於富貴角西北33海浬處,疑似有毒品走私丟包之情事,經海巡艦艇於同日11時許到場搜尋並打撈起麻布袋15袋,每袋內含30包白色晶體,經初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嗣該署報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非屬我國境內走私毒品案件,以113年度他字第2799號簽結等情,有海巡署桃園查緝隊113年10月15日偵桃園字第1131701194號函、海巡署疑似毒品初篩檢查表、士林地檢署113年10月16日簽呈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5頁至第41頁、第54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抽樣鑑定,以SOP-02_毒品鑑驗標準作業程序_v2.5、拉曼/紅外光光譜儀、氣相層析質譜儀、核磁共振光譜儀確認檢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海巡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6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113年度他字第2799號偵查卷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應依前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經合併計算該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有海巡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6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純質淨重換算表在卷可稽(見113年度他字第2799號偵查卷第29-1頁),揆諸上開說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至包裝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而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備  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參拾包 (含包裝袋) ①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6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 ②編號1-1至1-30,檢視外觀型態均為「覌音王茶葉包裝」,逐包以拉曼光譜分析法均檢出愷他命成分。 ③隨機抽取編號1-2鑑定:總淨重4.99公克,總餘重4.9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度約89.2%。驗前純質淨重約為4.45公克。 ④原始淨重30,300.7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1至1-30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7,028.22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肆佰貳拾包 (含包裝袋) ①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6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 ②編號2-1至15-30,檢視外觀型態均為「采云里茶葉包裝」,逐包以拉曼光譜分析法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③隨機抽取編號6-2鑑定:總淨重6.64公克,總餘重6.6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0.9%。驗前純質淨重約為5.37公克。 ④原始淨重415,637.66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15-30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6,250.8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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