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4-單禁沒-91-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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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希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0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希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 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8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6個月以上後,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7月15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同意後釋放等情,有法務部○○○○○○○○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新戒所輔字第11205004120號函暨所檢附之報告表附卷可稽,並於112年8月10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996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395號,即附表編號5】、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078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131號,即附表編號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98公克)暨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個及吸食器1個【110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即附表編號1至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5509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7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880號,即附表編號6】,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⑴110年11月5日3時許,在臺北市士林區延 平北路5段1巷某停車場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⑵110年11月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⑶110年11月11日19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西歐加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⑷110年11月12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⑸111年1月14日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國加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⑹111年1月1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⑺111年1月27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國加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⑻111年2月4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7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聲請人依前開裁定,於111年7月2日將被告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該所綜合判斷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8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7月5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由士林地檢署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含有如各編 號「備註」欄所示毒品成分,且均已附著於該扣案物或其外包裝上而無法析離,自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足認附表編號1至5所示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均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另關於附表編號6所示扣案物部分,係警方於111年4月10日3 時45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前見被告形跡可疑上前盤查,經被告自願同意搜索後於其所穿著短褲左邊口袋內查獲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11年4月10日警詢時自承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係於前幾日下午向「阿狗」購買,且最近一次施用係前一日在住家施用毒品海洛因等語,可知被告持有、施用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之行為,核與被告上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無涉,而被告就此部分是否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既未經檢察官為起訴、不起訴等相關刑事處分程序,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是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於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經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   註 1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結晶1袋,實秤毛重0.3750公克(含1袋2標籤),淨重0.06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598公克】 ①即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8號編號1所示扣案物。 ②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10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2 殘渣袋2個 ①即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81號編號1所示扣案物。 ②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以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10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3 吸食器1組 ①即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81號編號2所示扣案物。 ②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以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10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4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1號 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1袋,實秤毛重0.3640公克(含1袋),淨重0.2090公克,取樣0.0012公克,餘重0.2078公克】 ①即士林地檢署111年度讀保字第82號編號1所示扣案物。 ②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110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5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5號 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1袋,實秤毛重0.7730公克(含1袋),淨重0.6080公克,取樣0.0084公克,餘重0.5996公克】 ①即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71號編號1所示扣案物。 ②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111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6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00號 ①海洛因1包【白色粉塊1袋,實秤毛重0.7430公克(含1袋2標籤),淨重0.5550公克,取樣0.0041公克,餘重0.5509公克】 ②海洛因1包(殘渣袋1袋) ①即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406號編號1所示扣案物。 ②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111年4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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