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4-單禁沒-95-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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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自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自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獲之扣案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如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2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第A0529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91號卷第143頁、111年度毒偵字第207號卷第57頁、112年度毒偵字第287號卷第2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因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袋總毛重0.87公克,總淨重0.745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0.741公克) 2 吸食器2組 3 白色透明結晶2包(編號1:含袋毛重0.23公克,淨重0.063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0.059公克。編號2:含袋毛重0.71公克,淨重0.459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0.45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