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M-114-單聲沒-1-2025011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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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瑋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704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 0年度偵字第17048號被告許瑋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聲請本院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係 犯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並以110年度偵字17048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該署前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被告因前開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5,000元,業經其自行繳回而扣案,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該等犯罪所得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前開沒收犯罪所得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