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M-114-單聲沒-11-2025020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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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467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孟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瑞典商史開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3年2月20日基普里字第1131005314號函暨所附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文彬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113年1月2日函轉瑞典商史開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書、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貨物照片、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等件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仿「SKF」商標之軸承 2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