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M-114-單聲沒-12-202502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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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226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SK」商標軸承(含包裝盒)貳佰壹拾肆件均沒收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查獲被告李 孟剛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3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22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NSK」商標之軸承214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 年6月3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22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偵卷第71頁至第72頁,本院卷第7頁)。而扣案之「NSK」商標軸承(含包裝盒),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日商日本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精工株式會社)商標之仿冒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個案委任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2年12月13日函暨所附鑑定證明書及商標註冊資料、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等(偵卷第15頁至第31頁、第41頁至第49頁)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NSK」商標軸承(含包裝盒)214件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