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M-114-單聲沒-15-202502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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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譽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 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譽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偵字第24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仿冒Celine商標包包、仿冒Dior商標皮夾各1個(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坦承有於民國112年間,利用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蝦 皮拍賣網站,以帳號「robe920713」公開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仿冒商標圖樣,其商標字體、保養說明、手工工藝及品質與真品標準不符、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之仿冒商標則因商標字體、保證卡、手工工藝及品質與真品標準不符,經鑑定均為仿冒品,惟上開細節應係對於該領域有專業知識之人所得辨識,被告是否有此專業知識及能力,非謂無疑,復衡以被告提出其向大陸廠商進貨之對話紀錄,其是否得知悉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Celine商標、Dior商標,亦非無疑,再佐以被告所販售之價格與正品價格差距甚大,被告主觀上確有可能不知悉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權之物,自難以商標法第97條之罪責相繩,並以113年度偵字第24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定均為使用Celine商標 、Dior商標之仿冒商品,此有法商賽玲有限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  註 1 仿冒Celine商標包包 1件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93號(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114號卷第114頁) 2 仿冒Dior商標皮夾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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