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DM-114-單聲沒-19-202503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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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124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政導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政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11年度偵字第21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385號),確與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及商品類別相同,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扣案物 商標權人 鑑定報告 1 仿冒「LACOSTE」商標之服飾肆佰捌拾件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27日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