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LDM-114-單聲沒-2-202501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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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綵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90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牛仔褲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綵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9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牛仔褲1條屬仿冒,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出具之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3年2月1日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自110年10月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法取得上   揭仿冒商標之牛仔褲1條,並自110年10月起,在LINE通訊軟   體趴趴GO代購群組內以暱稱「B魏wei(萱)」刊登販售印有商   標權人香奈兒公司之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牛仔褲1條   (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516號 ),供趴趴GO代購群組內之人選購,嗣經告發人陳穎萱(已歿)購入上開仿冒商標之牛仔褲,因品質低劣向警告發始悉上情。被告上開犯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9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未經商標權人香奈兒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乙節,有鑑定證明書與相關說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案仿冒商品照片在卷可考(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370923100號偵查卷第33頁、第36頁至第37頁,113年度偵字第5267號偵查卷第23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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