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M-114-單聲沒-21-202503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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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孝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59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K-Y DIAMOND LOGO」商標圖樣之潤滑劑壹仟貳佰條均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孝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594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查扣仿冒「K-Y DIAMOND LOGO」商標圖樣之潤滑劑1,200條,均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3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具有「K-Y DIAMOND LOGO」商標圖樣之潤滑劑1,200條,經鑑定後認分別屬於商標權人「英商瑞吉班奇瑟健康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權切結書暨鑑定報告所附商標權展延註冊公告、授權委託書、扣押物品相片(偵卷第17-39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K-Y DIAMOND LOGO」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