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4-單聲沒-23-202503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326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瑋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14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off-white」、「hermes」商標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2年度調 偵字第14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4年2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印有「Arrow device logo」、「design H encercle simple」商標圖樣之物品,經鑑定後認係印有屬於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乙情,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臺灣商標帶理人蔡忠憲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偵21383卷33至43、71、73、75、79、81、83、9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Arrow device logo」、「design H encercle simple」等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off-white商標襪子4件 2 仿冒hermes商標法髮飾260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