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M-114-單聲沒-25-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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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5925號),經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15925號被告陳中信偽造文書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期滿,案內查扣偽造之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592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12月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11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而現扣押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均係不詳之人偽造後交由購得之被告懸掛於其妻名下自用小客車上行使之物,此據被告供述明確(偵卷第11頁、第77頁),並有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號牌)鑑定報告(偵卷第95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車牌2面確為被告所有,且均係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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