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M-114-單聲沒-26-202503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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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羿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490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羿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9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5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 年1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4907號為緩起訴確定,緩起訴並於114年2月25日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653號扣押物品清單、產品鑑定書各1份、鑑定報告書2份附卷可佐(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07號卷第21頁、第29頁、第37頁、第5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件) 商標權人 1 adidas大手提包 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2 adidas小側背包 11 3 Nike小側背包 4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4 Puma小側背包 1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