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M-114-單聲沒-3-20250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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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泱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84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任天堂」商標遊戲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泱全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4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任天堂」商標遊戲機1個,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 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40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2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嗣於113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被告查獲時扣案「任天堂」遊戲機1個,經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結果,確均係仿冒任天堂株式會社之商標權之物,有111年7月27日鑑定意見書暨附件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任天堂株式會社一般委任狀暨相關認證文件、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及扣案物照片等附於本件偵查案卷可考,是扣案之「任天堂」遊戲機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