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M-114-單聲沒-36-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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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乙祿 簡月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55 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許乙祿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扣案之簡月燕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乙祿、簡月燕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5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期滿。扣案之被告許乙祿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扣案之被告簡月燕犯罪所得6萬元,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均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於112年12月1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55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23日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並於114年1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而被告許乙祿、簡月燕因前開犯行分別取得犯罪所得1萬元、6萬元,業據其等供承明確(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599號卷第285、293、311頁),並經其等自行繳回而扣案,有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扣保管字第45、46號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查(同上卷第316、328頁),揆諸前揭規定,該等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