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DM-114-單聲沒-6-202501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漢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3年度緩字第80號 、114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磁鐵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㈡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8451號被告何漢祥竊盜罪案,經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期滿,所查扣之磁鐵1只(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何漢祥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3條、第320第1項竊取電能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112年度偵字第284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聲請意旨所示之磁鐵1只,係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依上說明,檢察官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