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4-單聲沒-7-202501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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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靖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緩字第58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襪子壹佰壹拾件、仿冒「Nike 」商標圖樣之襪子參佰柒拾陸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 2年度調偵字第1092號被告黃靖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期滿,其中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襪子110件、仿冒「Nike」商標襪子376件,經鑑定結果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靖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於112年11月16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10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2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誤。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襪子110件、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襪子376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阿迪達斯公司之刑事委任狀、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及檢視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委任書、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等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537號卷第17至30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