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M-114-單聲沒-8-202502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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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傑 耿昱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黃思傑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沒收。 扣案之耿昱達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思傑、耿昱達(下合稱被告2人)因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2人分別經扣案新臺幣92萬5,775元,各為其等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13年4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扣案之上開款項(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扣保管字第35、36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係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一節,亦據被告2人供承明確(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45號卷第275頁),揆上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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