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4-審交易-94-20250327-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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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開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272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永誌告訴被告楊開名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285號 被 告 楊開名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開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17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道0號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北向高架25.8公里處,前方車流走走停停,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柏油路面無缺失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前方,自後方追撞前方由楊永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楊永誌駕駛車輛再向前撞擊前方邱琳涵(未成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楊永誌因而受有頭部創傷、左下胸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永誌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開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本件過失傷害犯行 。 2 告訴人楊永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談話紀錄表3份、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亞東紀念醫院113年8月30日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貞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騌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