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M-114-審交簡-41-20250206-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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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麗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交易字第九九 九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9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認本案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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