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M-114-審交簡-41-20250206-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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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麗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交易字第九九 九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9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認本案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