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M-114-審交簡-63-20250227-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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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秀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一 一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秀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9日以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易程序,因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