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M-114-審交重附民-1-20250227-1

字號

審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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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美琴 林峰村 林宏達 被 告 王大權 騰威油漆工程行即李素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7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蔡美琴對被告王大 權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調解成立之外,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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