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M-114-審交附民-107-20250321-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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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王璽鈞 被 告 洪岳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岳廷因本院11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 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王璽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