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M-114-審交附民-113-20250331-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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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郭明昇 被 告 廖玉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7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玉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 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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