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M-114-審交附民-68-20250318-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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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曹哲維 被 告 陳育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