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M-114-審原交重附民-1-20250306-1
字號
審原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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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奕慧 吳幸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胡鈞姸律師 被 告 曾明相 儷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龔繼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號被告曾明相過失致死 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