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M-114-審原附民-17-20250303-1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安婷 被 告 陽千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審原簡字第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