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M-114-審原附民-2-20250107-1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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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鍾國煒 被 告 邱瑜心 許佩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審原訴字第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瑜心、許佩如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辯論 終結並於民國113 年8 月21日宣示判決,乃原告遲至114 年1 月2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   ,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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