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M-114-審易-158-2025030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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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志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潘志堅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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