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DM-114-審易-345-2025032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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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佳沄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