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M-114-審簡-101-20250211-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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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費傑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77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113年度審易字第2445號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費傑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費傑克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減省電費支出,竟使 電表無法正確計度,使告訴人台灣電力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已繳納逃漏之電費予告訴人(見偵卷第57頁),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生活狀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詐得之新臺幣(下同)22萬1475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賠償告訴完畢,業如前述,堪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法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9775號 被 告 費傑克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費傑克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該址並經 臺灣電力公司(下稱臺電公司)依契約供電(登記用電戶名:葉陳益,用電人:費傑克)及按電表度數計價收費。詎費傑克竟意圖減省電費支出,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間,以不詳方式破壞臺電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裝設在上址內,電號000000000號之電表表箱封印鎖後,將電表內部構件計量齒輪破壞彎曲,使其未能正常計度,臺電公司因此陷於錯誤,於每期收費時,僅依該不正確之度數計價收費,迄至113年2月4日,費傑克以上開方式詐得於該期間少繳電費5萬1849度電力,折合新臺幣(下同)22萬1475元之利益,嗣於113年2月4日,經台電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用電稽查員陳長謙至上址會同費傑克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電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費傑克於偵查中之供述 同事宋成祥(音同)推薦伊做節電,伊將2萬元交給宋成祥,再由宋成祥找某人到伊家改電表。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長謙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台電公司電錶箱遭破壞,當時是因為有人檢舉之情形,才派員前往稽查之事實。 3 追償電費計算單、用電實地調查書各1份、現場採證照片5張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電表遭改造竊電之事實。 4 對話記錄 費傑克以2萬元之費用委託某人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更改電表 二、核被告費傑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檢察官 蔡東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美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