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LDM-114-審簡-135-2025030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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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2430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偉倫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偉倫於本院 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偉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爰審酌被告因對告訴人江郁柔擺放攤位之事宜心生不滿,竟即毀損攤位之布條等物品,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雖於犯後坦承犯行,惟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依刑事裁判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306號   被   告 徐偉倫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倫因不滿江郁柔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騎 樓擺攤,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凌晨2時8分許,在該處將江郁柔所有之布條、布條桿、商品支架、LED燈等物品(下稱本案物品)拉扯在地並踩踏,導致本案物品毀損,足生損害於江郁柔。 二、案經江郁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偉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毀損之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人江郁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所有之本案物品遭毀損之事實。 3 1.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畫面4張 2.本案物品遭毀損後之照片6張 證明被告毀損本案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徐偉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察官 江 玟 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 祥 君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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