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M-114-審簡-159-202502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游騰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155 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游騰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蕭游騰富於本 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蕭游騰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   ,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已發還予告訴人徐筱晴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再審酌被告本案所竊取物品之價值非高並業據告訴人領回等情,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 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依刑事裁判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557號   被   告 蕭游騰富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鄉○○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游騰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 13年7月24日13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徒手竊取徐筱晴放在該處店門口之雨傘1把(價值約新臺幣200元),得手後隨即離開。嗣經徐筱晴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筱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蕭游騰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掲時、地,未經所有人同意即取走他人之雨傘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徐筱晴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光碟暨畫面截圖10張 證明被告行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再本件被 告犯罪所得財物,業已返還告訴人徐筱晴,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爰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周芝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秀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