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LDM-114-審簡-3-2025011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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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婷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00 、5782、5360、872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0463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683號),本院 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紀婷婷犯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名,各處附表各編號主文欄 所示之宣告刑,並為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沒收之諭知。罰金 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463號(即附件二)移請併案審理 部分,核與本案檢察官起訴即附件一附表編號7所示犯罪事實,為社會事實完全相同之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如附件一)及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載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⒈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關於「賴翰緯 」之記載,應予刪除。⒉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及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竊得財物」欄編號6關於「五月花面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1包」之記載,應更正為「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1包」。⒊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及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竊得財物」欄編號7關於「五月花極柔秀珍包面紙10抽36入1包」之記載,應更正為「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入1包」。⒋附件二檢察官併辦意旨書「移請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五月花及柔袖珍包面紙」之記載,應更正為「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  ㈡證據部分:⒈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證據 名稱」欄編號2關於「告訴人賴翰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害人賴翰緯」。⒉補充:被告紀婷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起竊盜犯罪 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竟仍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僅因經濟困難,即擅取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管領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對社會秩序有相當之危害,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但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賠償其等損失,併考量其各次竊得財物均屬消費物品,價值尚非高昂、徒手竊取之手段尚屬平和,與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門市小姐,離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自陳患有強迫症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詳本判決附表),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又衡酌被告於本案所為之犯行,時間相距間隔甚近,侵害法益雖非均屬於同一人,然其竊盜之犯罪手法並無二致,屬同類財產犯罪之反覆實施,乃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就其前揭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紀婷婷竊盜所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各編號與㈡至㈣所示之物品,核屬其本案各次犯罪之犯罪所得,其中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1至8及㈢、㈣部分所示之物品,均未扣案,且既無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此部分所犯各該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中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9及㈡部分所示之物品,則業經警方扣押後分別合法發還告訴人趙德志、被害人賴翰緯,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見偵2000卷第43頁,偵5782卷第27頁)在卷可稽,此等部分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惠珍移送併辦,檢察官 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康乃馨御手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貳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貳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貳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壹包、樂品醫用口罩5枚-成人伍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3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康乃馨御手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壹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叁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壹包、春風袖珍包面紙10抽36入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4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潔Viva抽取式廚房紙巾110抽3包壹包、樂品醫用口罩5枚-成人壹包、春風袖珍面紙10抽36入貳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壹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壹包、蕾妮亞零觸感特薄羽感棉14片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5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壹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叁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壹包、蘇菲極淨肌原生棉0.1潔翼10片3入23cm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6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壹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貳包、舒潔Viva抽取式廚房紙巾110抽3包壹包、蘇菲極淨肌原生棉0.1潔翼10片3入23cm壹包、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7及併辦意旨書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叁包、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入壹包、舒潔長包面紙10抽15入壹包、蘇菲彈力貼身Happy catch18片日用23cm貳包、康乃馨御守棉超薄柔棉14片量多28cm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8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壹包、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貳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壹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暨附表編號9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波蘿麵包肆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之竊盜犯行 紀婷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潔袖珍面紙3入貳個、舒潔迪士尼紙手帕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5782號                   113年度偵字第5360號                   113年度偵字第8724號   被   告 紀婷婷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婷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一)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位在新北市○○區○○○00號之寶 雅淡水中正店內,徒手竊取趙德智所管領,放置在商品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店長趙德智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13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 之全家便利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商品貨架上袖珍包柔紙巾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2包、舒潔手帕3包、鹼性離子水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44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店員賴翰緯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於113年1月13日1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號之全 家便利商店淡水源德店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商品貨架上波蘿麵包4個(價值共計112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店長廖俊成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四)於113年3月16日12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 便利商店淡水成功店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商品貨架上舒潔袖珍面紙3入(2個)、舒潔迪士尼紙手帕2個(價值共計68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店長余明駿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趙德智、賴翰緯、廖俊成、余明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紀婷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揭犯罪事實 (一)、(二)、(三)、( 四)之時、地,竊取財物之事實。 2 1、告訴人趙德智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賴翰緯於警詢時之指訴 3、告訴人廖俊成於警詢時之指訴 4、告訴人余明駿於警詢時之指訴 1、證明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之時、地竊取財物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之時、地竊取物品遭竊之事實。 3、證明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之時、地竊取財物之事實。 4、證明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四)之時、地竊取財物之事實。 3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共88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共24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共7張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共4張 1、證明被告有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之時、地,徒手竊取告訴人趙德智所管領,放置在商品貨架如附表之物品之事實。 2、證明被告有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之時、地,徒手竊取,放置在商品貨架之上開物品之事實。 3、證明被告有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之時、地,徒手竊取告訴人廖俊成所管領,放置在商品貨架之上開物品之事實。 4、證明被告有於上開犯罪事實(四)之時、地,徒手竊取告訴人余明駿所管領,放置在商品貨架之上開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紀婷婷所為犯罪事實一、(一)(二)(三)(四)所為,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1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犯罪事實一、(一)扣案之系爭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3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康乃馨御守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1包,已發還予告訴人趙德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餘所竊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一、(二)扣案之系爭袖珍包柔紙巾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2包、舒潔手帕3包、鹼性離子水1瓶,已發還予告訴人賴翰緯,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事實一、(三)、(四)被告竊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葉耀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雅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得財物 1 112年12月9日20時12分許 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價值共計198元) 2 112年12月12日19時24分許 康乃馨御手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樂品醫用口罩5枚-成人5包(價值共計740元) 3 112年12月13日19時55分許 康乃馨御手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1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3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春風袖珍包面紙10抽36入1包(價值共計580元) 4 112年12月14日20時21分許 舒潔Viva抽取式廚房紙巾110抽3包1包、樂品醫用口罩5枚-成人1包、春風袖珍面紙10抽36入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1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蕾妮亞零觸感特薄羽感棉14片1包(價值共計810元) 5 112年12月15日20時8分許 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1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3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蘇菲極淨肌原生棉0.1潔翼10片3入23cm1包(價值共計694元) 6 112年12月16日20時33分許 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舒潔Viva抽取式廚房紙巾110抽3包1包、蘇菲極淨肌原生棉0.1潔翼10片3入23cm1包、五月花面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1包(價值共計794元) 7 112年12月19日20時29分許 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3包、五月花極柔秀珍包面紙10抽36入1包、舒潔長包面紙10抽15入1包、蘇菲彈力貼身Happy catch18片日用23cm2包、康乃馨御守棉超薄柔棉14片量多28cm1包(價值共計929元) 8 112年12月20日20時30分許 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1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1包(價值共計515元) 9 112年12月22日20時39分許 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3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康乃馨御守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1包(價值共計610元) 附件二: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20463號   被   告 紀婷婷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洪股)審理之113年度審易字第1683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一、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及審理情況: (一)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00、  5782、5360、8724號起訴書。 (二)審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83號  (洪股)。 (三)原起訴事實:    紀婷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 下列犯行:   ⒈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位在新北市○○區○○○ 00號之 寶雅淡水中正店內,徒手竊取趙德智所管領,放置在商品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店長趙德智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⒉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13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 街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商品貨架上袖珍包柔紙巾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2包、舒潔手帕3包、鹼性離子水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44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店員賴翰緯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⒊於113年1月13日1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 號之 全家便利商店淡水源德店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商品貨架上波蘿麵包4個(價值共計112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店長廖俊成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⒋於113年3月16日12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 便利商店淡水成功店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商品貨架上舒潔袖珍面紙3入(2個)、舒潔迪士尼紙手帕2個(價值共計68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店長余明駿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移請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   紀婷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2月19日20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寶雅門市,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趙德智管理置放在櫃架上之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共3包、五月花及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共2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蘇菲彈力貼身Happy Catch 18片10用23公分共2包、康乃馨御守棉超薄柔棉14片量多28公分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929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袋內隨即離去。嗣經該店店長趙德智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三、認定併案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 (一)被告紀婷婷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趙德智警詢時之指訴。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本 署勘驗報告1份。 (四)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000、5782、5360、8724號起訴書1份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公務電話紀錄2紙。 四、原起訴事實與併案事實之關係:   被告紀婷婷前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2000、5360、5782、8724號案件提起公訴,經貴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683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所涉之竊盜罪嫌,與前開起訴案件犯罪事實㈠附表編號7號之事實同一,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是本案併案之犯罪事實,與前案之犯罪事實有同一案件關係,為事實上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予一併審判,爰請依法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盧 惠 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歐 順 利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得財物 1 112年12月9日20時12分許 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價值共計198元) 2 112年12月12日19時24分許 康乃馨御手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樂品醫用口罩5枚-成人5包(價值共計740元) 3 112年12月13日19時55分許 康乃馨御手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1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3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春風袖珍包面紙10抽36入1包(價值共計580元) 4 112年12月14日20時21分許 舒潔Viva抽取式廚房紙巾110抽3包1包、樂品醫用口罩5枚-成人1包、春風袖珍面紙10抽36入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1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蕾妮亞零觸感特薄羽感棉14片1包(價值共計810元) 5 112年12月15日20時8分許 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1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3包、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蘇菲極淨肌原生棉0.1潔翼10片3入23cm1包(價值共計694元) 6 112年12月16日20時33分許 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舒潔Viva抽取式廚房紙巾110抽3包1包、蘇菲極淨肌原生棉0.1潔翼10片3入23cm1包、五月花面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1包(價值共計794元) 7 112年12月19日20時29分許 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3包、五月花極柔秀珍包面紙10抽36入1包、舒潔長包面紙10抽15入1包、蘇菲彈力貼身Happy catch18片日用23cm2包、康乃馨御守棉超薄柔棉14片量多28cm1包(價值共計929元) 8 112年12月20日20時30分許 舒潔長包紙手帕10抽15入1包、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2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26入1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1包(價值共計515元) 9 112年12月22日20時39分許 五月花極柔袖珍包面紙10抽36包3包、舒潔袖珍包面紙10抽30入2包、康乃馨御守棉超薄柔棉16片量多25.5cm1包(價值共計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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