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M-114-審簡-331-20250328-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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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得一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pple廠牌MacBook Air M2筆記型電腦1臺(含256GB固態 硬碟)、Apple廠牌MacBook Pro 14 M2筆記型電腦1臺(含512GB 固態硬碟)、Apple廠牌iPad Pro 4平版電腦1臺、電腦主機(含 1TB固態硬碟)1臺、Apple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 15 Pro,I MEI碼:000000000000000號)、Apple廠牌智慧型手錶1支、2TB 外接式硬碟1個、1.5TB外接式硬碟1個,發還黃得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得一僅有以扣案之Apple廠 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 12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作為本案犯罪所用,另扣案之Apple廠牌MacBook AirM2筆記型電腦1臺(含256GB固態硬碟)、Apple廠牌MacBookPro 14 M2筆記型電腦1臺(含512GB固態硬碟)、Apple廠牌iPad Pro 4平版電腦1臺、電腦主機(含1TB固態硬碟)1臺、Apple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 15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Apple廠牌智慧型手錶1支、2TB外接式硬碟1個、1.5TB外接式硬碟1個均與本案無關,應無留存之必要,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或追徵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其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故在案件未確定,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俾供審判或日後執行程序得以適正運行,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於民國113年 5月23日經警為附帶搜索,另於同年7月3日,警方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Apple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 12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Apple廠牌MacBook Air M2筆記型電腦1臺(含256GB固態硬碟)、Apple廠牌MacBook Pro 14 M2筆記型電腦1臺(含512GB固態硬碟)、Apple廠牌iPad Pro 4平版電腦1臺、電腦主機(含1TB固態硬碟)1臺、Apple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 15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Apple廠牌智慧型手錶1支、2TB外接式硬碟1個、1.5TB外接式硬碟1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位採證報告在卷可查。  ㈡上開扣案物中之Apple廠牌MacBook Air M2筆記型電腦1臺( 含256GB固態硬碟)、Apple廠牌MacBook Pro 14 M2筆記型電腦1臺(含512GB固態硬碟)、Apple廠牌iPad Pro 4平版電腦1臺、電腦主機(含1TB固態硬碟)1臺、Apple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 15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Apple廠牌智慧型手錶1支、2TB外接式硬碟1個、1.5TB外接式硬碟1個,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定並無證據足認其與被告被訴犯行有所關連,非屬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且亦非違禁物,故本院於被告所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中,未就前開扣案物為沒收之諭知。上開扣押物既未經諭知沒收,且無繼續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發還三、㈡所示之扣案物品,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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