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M-114-審聲-6-20250206-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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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馬麗娟 選任辯護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審交易 字第九九九號案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審理期日筆錄之正確性,爰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檔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99號案件於 民國114年1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法令排除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