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M-114-審自-3-20250225-1
字號
審自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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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游晨瑋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違背職務失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游晨瑋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則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