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M-114-審自-3-20250225-1

字號

審自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游晨瑋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違背職務失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游晨瑋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則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