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DM-114-審訴-46-20250226-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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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鈺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9 9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鄭鈺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