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DM-114-審訴-46-20250226-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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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鈺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9 9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鄭鈺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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