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M-114-審附民-103-202502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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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張哲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詠彬 被 告 施俊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114年度審簡 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哲愷、張詠彬對被告施俊宇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