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4-審附民-105-20250213-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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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陳健宏 被 告 曾昱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曾昱誠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昱誠涉嫌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原告關於該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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