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4-審附民-105-20250213-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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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陳健宏 被 告 曾昱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曾昱誠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昱誠涉嫌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原告關於該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