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LDM-114-審附民-4-2025011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賴宜宣 被 告 王志為 陳紹宸 鐘瑞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3號(即113年度審易字第18 3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