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4-撤緩更一-2-20250312-1

字號

撤緩更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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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彥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受刑人 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重新 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審金訴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確定;受刑人復於緩刑期間之111年7月23日再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667、860、10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3年10月15日確定(下稱後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之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而法院認定是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刑事判決、110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該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負擔,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9年12月15日至113年12月14日(下稱前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1年7月23日,更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667、860、10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3年10月15日確定(下稱後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前案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首堪認定。  ㈡惟經本院調閱前案執行、觀護卷宗、後案偵審卷宗,給予受 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並參考前後案判決書,可知受刑人前案係因擔任詐欺集團收水工作,而犯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主要係財產犯罪,而後案係因與他人間之買賣糾紛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為妨害秩序罪,前後案之法益侵害性質不同。又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間均有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保護管束,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執護字第66號觀護卷宗可參,並依前案判決向被害人履行賠償負擔完畢,有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執緩字第57號執行卷宗可佐,可知被告確已依前案判決所定緩刑條件履行。再被告本案犯罪日期為111年7月23日,距前案判決確定日即緩刑期間始日109年12月15日已有相當時間,並非前案判決確定後即再犯後案。有關後案之案發原因,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稱,係因該案被害人要求受刑人到某處見面談判,受刑人表示要上班,請該案被害人到其上班處所見面,惟該案被害人稱要打受刑人,受刑人從而商請友人到場等語(本院卷第20頁),核與後案之同案被告周建宏於偵查中供稱,受刑人向其表示遭威脅,怕被打,所以找其一同前往等語相符(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390號卷第335至337頁),可知受刑人所辯之再犯原因尚非不可採信。另加以後案衝突時間短暫、又為深夜時段,現場幾無其他往來民眾,且受刑人於後案偵查中又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後案判決書可參,可知受刑人違反法規範之情節、主觀惡性尚非重大。難認已達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足認前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程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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