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DM-114-撤緩-14-2025031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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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忠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4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忠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6萬元,緩刑2年,並應依判決支付告訴人羅頎13萬元等,於民國112年4月10日確定在案。詎被告自113年8月5日起,即未按期支付金錢予該告訴人,經其具狀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未能親自向本院 陳述有何不能支付之困難,是核受刑人上開情形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