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DM-114-撤緩-30-20250314-2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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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聰凱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經聲請人提起 抗告(114年度執抗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前案,經本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於民國110年5月7日確定,於113年5月6日期滿,雖被告於前案緩刑期間內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3年12月30日確定,但其確定時已非在前案緩刑期間內,則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應無理由,原裁定未查而准許,尚有違誤,參照上開說明,原裁定應予以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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