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M-114-簡上附民-13-20250304-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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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黃彥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志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程序已繫屬於法院為前提,此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必備要件,且係不得補正之事項,違者其起訴為不合法。又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 月30日以113年度士簡字第802號為第一審判決後,因未經當事人合法上訴(檢察官上訴逾上訴期間,被告則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又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13年12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足憑,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既於上開刑事程序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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