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M-114-簡-19-20250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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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四 日所為一一四年度簡字第十九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行中關於「陳 冠宇」之記載均更正為「李育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行 中關於被告姓名「陳冠宇」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均裁定更正為「李育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雯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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