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4-聲保-10-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伯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伯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3 年度聲字第120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955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