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4-聲保-12-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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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國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國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國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本院於112年10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 法院於109年12月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7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於109年12月16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0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2年11月21日確定。受刑人於109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