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4-聲保-13-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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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栗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栗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栗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2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 訴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應依該判決附件所示之方式,向嚴志青支付損害賠償確定;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115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2頁)。嗣受刑人於112年9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114年1月16日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34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34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